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在征得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在店外经营。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