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城镇内的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和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