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修建或者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站、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