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修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