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