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上清洗车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