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