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地的整齐美观。禁止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