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