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因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