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