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并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规划督查建议意见予以研究和依法处理。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