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