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