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第六十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