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