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四条有效临时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