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