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规划工作实际,按各自许可范围对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竣工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