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