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