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对外公布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