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变更规划条件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