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