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权属调查后,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