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用地位置界限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