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六条有效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