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七条有效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