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