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