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模较小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乡)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