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全市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规划师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并派驻镇(乡)的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涉及镇(乡)、村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