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