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七条有效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