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全市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规划制定实施中收集的公众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