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区(市)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设施支撑条件,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村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培育特色镇(乡)村组群,完善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保护山、田、河、湖、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农村地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