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食盐市场上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