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盐业公司的变更、撤并,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