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食盐的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由本省各级盐业公司及其设立或者委托的批发点经营。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盐业公司,必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后,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同一供应区域只能颁发一个《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