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章 购进和销售第十二条已修改食盐的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区、市)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方能从事食盐零售业务。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批发点购进食盐,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合理布局食盐零售网点,保障市场供应,防止食盐脱销。《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