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