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和重大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