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