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产、进口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