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主要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可以对生产单位采取调控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