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对主要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可以对生产单位采取调控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