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依法认证的节能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