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供水水质监督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