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