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