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该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