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