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位于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