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位于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