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