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