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